安洪全 23-05-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GB50166-2019
4.3.6 应对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复位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复位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调整探测器的光路调节装置,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2 应采用减光率为0.9dB的减光片或等效设备遮挡光路,探测器不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3 应采用产品生产企业设定的减光率为1.0dB~10.0dB的减光片或等效设备遮挡光路,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和信息显示动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4 应采用减光率为11.5dB的减光片或等效设备遮挡光路,探测器的火警或故障确认灯应点亮,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故障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5 选择反射式探测器时,应在探测器正前方0.5m处按本标准第4.3.6条第2款~第4款的规定对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进行检查;
6 应撤除减光片或等效设备,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后,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熄灭。
4.3.10 应对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采样管路气流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采样管路气流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产品说明书改变探测器的采样管路气流,使探测器处于故障状态,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的故障指示灯应点亮;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故障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3 应恢复探测器的正常采样管路气流,使探测器和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3.11 应对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复位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复位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采样管最末端采样孔加入试验烟,使监测区域的烟雾浓度达到探测器报警设定阈值,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的火警确认灯应在120s内点亮并保持;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3 应使探测器监测区域的环境恢复正常,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后,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的火警确认灯应熄灭。
4.3.12 应对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复位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复位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探测器监视区域内最不利处应采用专用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向探测器释放试验光波,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在30s点亮并保持;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3 应使探测器监测区域的环境恢复正常,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后,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熄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