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峥嵘:在消防规范中,“宜”条款属于推荐性条文,虽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其背后反映的设计目标却不可忽视。“宜”条款并非可有可无,合理理解“宜”的设计逻辑,有助于在实际工程中平衡规范执行与技术弹性,确保消防安全与工程可行性并存。
要正确理解和实施用词为“宜”的条款(简称“宜”条款),首先需要理解条文目的,条文目的就是“设计目标”。通常认为,“宜”条款属于业内成熟、安全的做法和技术建议,如能正常实施,则可认为满足“设计目标”要求。
“宜”条款允许稍有选择,但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可以这样认为,只要条件许可,“宜”条款可视为与“应”条款等效。
在某些情况下,当实际条件不许可时,允许偏离“宜”条款,但不应降低设计目标。否则应采取加强性措施,并应进行技术说明或论证。
通常,偏离“宜”条款并不会直接判定为违规,但当存在影响设计目标的风险时,消防审验单位有权要求提供专项技术说明和论证。当无法达成一致时,应通过技术论证、专家评审等手段来证明与设计目标等效的安全水平。
若未执行“宜”条款导致火灾损失时,需要承担未采取合理措施的责任。
依据《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第三十条规定,标准中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应采用规定的典型用词,典型用词及其说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由此可知,对于用词为“宜”的条款,允许稍有选择,但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
注:在本文中,用词为“宜”的条款,包括正面词“宜”和反面词“不宜”,简称“宜”条款。
要点2:“宜”条款的实施原则。
要正确理解和实施 “宜”条款,首先需要理解条文目的,条文目的就是“设计目标”。
通常认为,“宜”条款属于业内成熟、安全的做法和技术建议,如能正常实施,则可认为满足设计目标要求。
二、只要条件许可,“宜”条款可视为与“应”条款等效。
“宜”条款允许稍有选择,但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只要条件许可,“宜”条款可视为与“应”条款等效。
三、当实际条件不许可时,允许偏离“宜”条款,但不应降低设计目标。
在某些情况下,当实际条件不许可时,允许偏离“宜”条款,但不应降低设计目标。否则应采取加强性措施,确保等效安全,并应通过技术论证、专家评审等手段来证明与设计目标等效的安全水平。
(1)当偏离值不影响设计目标时,可进行专项技术说明和论证,通常予以许可。
在一些条文中,受客观条件限制,实际设计指标可能偏离条文要求,当不影响设计目标时,可进行专项技术说明和论证。消防审验单位通常会予以许可。
【条文实例】:“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该规定主要考虑普通人爬楼梯的体力消耗情况,结合各种机电设备及管道等的布置和使用管理要求而提出。很明显,普通人爬楼梯的体力消耗不会因为几米差距而造成较大影响。因此,当因建筑功能等需求而导致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大于50m时,只要没有超出一个楼层高度(一般为3m左右),就不会明显影响设计目标,通常予以许可。
【条文实例】:“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该规定目的是限制中间仓库的危险物贮存量,对于日用量较少的厂房,比如,有的手表厂用于清洗的汽油,每昼夜需用量只有20kg,可适当调整到存放(1~2)昼夜的用量。这种调整不会影响设计目标,通常予以许可。
【条文实例】:“厂房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0m”。
在一些改造项目中,当疏散走道宽度确无法满足要求时,可按实际疏散人数复核疏散宽度,当疏散净宽度不小于1.1m且满足人员疏散要求时,通常予以许可。
(2)当偏离值可能影响设计目标时,应采取加强性措施,确保等效安全,并通过技术论证、专家评审等手段来证明未降低消防安全水平。
很多情况下,当偏离“宜”条款可能影响设计目标时,就需要采取加强性措施,并通过技术论证、专家评审等手段来证明未降低消防安全水平。
【条文实例】:“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
【条文实例】:“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安全功能增强的房间,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
(3)当偏离值可能影响设计目标时,有相关规定者,可从其规定。
在一些情况下,相关规定明确了“宜”条款偏离的应对措施,可参照执行。
【条文实例】:“步行街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
步行街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当大于300m²时应视为主力店。主力店是位于步行街两侧,与步行街连通,建筑面积大于300m²的商店和商业功能场所,主力店应采用防火墙与步行街及商铺之间进行分隔,连通步行街的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m,主力店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并直通室外,主力店与步行街的连通口,应采用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分隔,且不能作为疏散出口。
【条文实例】:“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依据“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要求: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多层建筑内时,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至少1个独立设置。
(1)通常,偏离“宜”条款并不会直接判定为违规,但当存在影响设计目标的风险时,消防审验单位有权要求提供专项技术说明和论证。当无法达成一致时,应通过技术论证、专家评审等手段来证明与设计目标等效的安全水平。
(2)若未执行“宜”条款导致火灾损失时,需要承担未采取合理措施的责任。
总结:随着我国消防规范体系逐步完善,推荐性条款的应用也愈加普遍。“宜”条款虽非强制,但其技术价值与安全目标不可忽略。唯有在设计阶段厘清条文目的、在审查阶段提供充分技术依据,方能使“宜”条款真正发挥其引导作用,而非形同虚设。
说明:本文示例的条文内容,均引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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